1、违约金。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后,一般能在同时要求赔偿其它实际损失,除非实际损失远远超过违约金的,可主张赔偿超过部分的实际损失。
2、承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承包方已完成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3、人员怠工费。发包人毁约,导致承包人停工的,需要赔偿相应的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等人工费用。
4、设备闲置费。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建筑工程设备闲置的相关费用。
5、送到施工现场材料或已签订材料供货合同的实际损失费、因对供货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是由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那么发包人违约时,需要赔偿这些相应的损失。
6、其它承包人实际需要支出费用。如清场费、人员遣送费、机械设备转移费等等。
如因承包人方面原因导致发包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只需支付承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其余费用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还需要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按照的规定,双方可以如下结算工程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即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若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发包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不符合,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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