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以下三种情况: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延期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停工费、搬迁费等等。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
当建筑工程被承包人承包后,就要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时按进度施工,但要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损失自担,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的劳动力不足造成;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平足造成;
承包人的资金缺少造成;
周边群众闹事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停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现实生活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水灾、政府政策等,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雇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的机会;承包商则因工期延误增加管理成本及其他费用支出。如果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则承包商必须设法自费赶上工期,或按规定缴纳误期赔偿金并继续完成工程,或按照雇主的安排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延误的工作并承担费用;如果工期延长的原因并非承包商所致,则承包商可按合同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工期索赔,并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费用损失的索赔。
1、双方存在事实合同的,可打官司。
从事建筑工程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已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也就是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便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其间的纠纷。
按照规定,若承包人已经实际开工或完工,发包人又接受的,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当然可以通过打官司索偿。
2、双方不存在事实合同,但一方已为准备履行合同付出了一定费用或义务的,可打官司。
若双方仅存在口头承诺,没签施工合同,又没实质履行主要义务的,如开工、付工程款等,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一方反悔的,另一方亦不可通过打官司向对方索偿。
但是如果一方已经为准备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了一定费用或履行了一定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打官司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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