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的进口产品在批准经营范围之内;
2、出口保理商应为和进口保理商签有相互保理协议的保理商;
3、供应商与进口商间有稳定的商品买卖关系;
4、进口商信誉良好,无不良商业信誉记录,具有履约实力,近年进口付汇记录良好;
5、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6、进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条件。
1、有关进出口贸易的合法批件、进口商近年对外覆约付款情况等;
2、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订单、付款条件、进口商到期覆约付款资金的来源等;
3、进口保理商与申请保理额度的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
4、进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资料。
1、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2、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3、如进口商信用良好,经进口保理商审核后,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4、进口商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5、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7、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或买断);
8、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进口商催收;
9、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0、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
11、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 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2、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后,将余额交给出口商;如果是买断的,则结账即可。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