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有的时候,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无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说,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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