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计算公式
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1、建筑面积变小套内面积变大
公摊面积增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业主不用补钱。按照《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摊面积增加,业主无需为此补交房款。律师强调:“房屋套内面积与业主有着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套内面积减少、建筑面积增加的情况下,要求业主承担补交房款的责任,与公平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2、建筑面积变大套内面积变小
如果房屋的公摊面积增加,业主无需为此补交房款。可见,在房屋套内面积减少、建筑面积增加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要求业主承担补交购房款的责任的做法,已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精神。遇到此类情形时,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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