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以下情形对男方争取抚养权有利:
1、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2、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3、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还处于生育期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5、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签署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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