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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9 浏览:
导读:一般情况下,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行为人的某些权利。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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