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面部等外在部位受伤。因为面部等系人身的外在器官,即使受伤轻微,但是它影响着一个人的外在形象,甚至会影响社会对他的评价,这种伤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因此,即使受害人面部等受伤并没有构成伤残,也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二)受伤处构成伤残。即受伤的部位构成伤残等级。此时一般按照等级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上海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是按照级别递增,受害者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万元人民币。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获得更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侵权赔偿的一部分,它符合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
即首先,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精神损害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而且同时违反民事法律;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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