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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