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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