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的假释条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假释的一些限制条件,如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
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
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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