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够对的性质作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够基本预见结婚的行为后果,并且能够自主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准许结婚。
对于精神疾病严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完全自愿”的要求,故不能结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当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对婚姻所包含的性质,权利,义务及责任不能作出或者不能完整作出真正的理解和诚心诚意,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时其就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能力。
间隙性精神病人需要证明结婚时自己是自愿,有行为能力。
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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