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孩子改姓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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