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是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违建行政复议败诉后能强拆。对违法建筑拆除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不成立的,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要限期拆除,超过期限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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