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案件中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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