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的供述;
2、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
3、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
4、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5、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
6、其他人证、物证等。
嫖娼属违法行为。
《刑法》中并没有将嫖娼入刑,即没有嫖娼的相关罪名,嫖娼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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