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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