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后车牌由车管所收回,如果自己还想留着的话,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报废后车牌是可以保留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保留了报废车的旧车牌,就是让旧车牌上到新车上即可,可带上以下材料前往当地交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1、车主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其复印件;
2、《机动车转移或注册申请表》;
3、年检的合格证明;
4、车辆的交强险凭证;
5、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6、车辆的来历证明,若车辆为进口车,还需要进口凭证;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8、车辆在登记注册时所提交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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