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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