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语言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2、以下跪抱大腿、拦警车阻止交通民警离开等方式纠缠和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3、以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4、以倒地不起、诬陷交通民警打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5、以撕扯警服、摘警帽,抓挠、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6、以驾车冲撞、拖拽交通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7、以持棍棒等工具、刀具等凶器等方式袭击执勤交通民警;
8、以索要执法证件的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9、以煽动亲属朋友、周边群众或乘车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10、对有未成年人随行的当事人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出示证件。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并索要执法证件的,交通民警首先要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但不能把人民警察证件交由当事人查验。其次要向当事人强调:人民警察证是代表交通民警执法身份的合法证明。
2、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重点摄录违法行为及驾驶人、车辆、环境地点等信息,全面、客观收集交通违法行为材料。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3、依法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阻碍交通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其应当予以配合。
4、口头警告。当事人不听解释、继续阻碍执法的,交通民警应立即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5、及时报告。多人聚众哄闹阻碍执法且口头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并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应请求警力增援,增援警力到达后,迅速控制现场,将带头闹事的主要人员制服,强行带离现场,同时做好群众的释法明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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