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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8 浏览:
导读: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在适用对象上竞业限制还包括了其他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那么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

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哪些员工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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