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危害安定团结,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2、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3、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4、偷漏国家税收,加剧了相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