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是当事人约定,如果双方在借贷时或者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约定利息,约定年利24%或者月利2%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约定年利36%或者月利3%的,债务人如果已经支付了利息而请求法院归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没有支付,那么法院只支持24%。超过每月3%利息或者年利36%的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1、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2、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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