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合同违约是否属于根本违约,首先应当明确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并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于它严格限定了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防止债权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层面: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1、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
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蒙受了严重的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违约方在违约时对其违约行为的后果能够预见到将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害,这种违约性行为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违约人方或任何其他人都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人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做法有: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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