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伤,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劳动者在工地上受伤,并不都是工伤,只有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若鉴定为工伤,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认定。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索赔。
根据其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计算,具体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
3、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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