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按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分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个人劳务费发票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代开。营业税按“服务业”缴纳,税率为5%,每月取得收入不超过2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率为20%,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营业税税目划分,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一)发票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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