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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业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常见小区停车费用途有哪些?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20 浏览:
导读:停车需要停车费,这在城市十分常见。因此城市车辆多,需要管理。今天大律师网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小区停车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物业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

法定物业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常见小区停车费用途有哪些?

  到底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常见小区停车费用途有哪些?

法定物业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常见小区停车费用途有哪些?

  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并按期公布收支情况,用于小区发展。

  小区停车费标准

  《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小区停车是否收费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小车停车位区域所有权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亦未通过赠送、赠与方式转移至业主,即所有权属开发商,则无论是通过保管方式或是场地占用费方式收取停车费都是理所应当。如果停车区域系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以场地占用费形式进行收费,也符合法律;但此时物业收费是受托关系,收取的停车费用所有权系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可依据委托而收取必要的劳务费用或是服务费用。

2021遇到小区停车费纠纷怎么处理?

法定物业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常见小区停车费用途有哪些?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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