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当地的街道和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在出生医院开出生证明,再去派出所上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按照我国法律,只要我国公民的孩子一出生,孩子就应该有自己的合法户口,无论孩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
因为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
另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非婚生子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确实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目前,具体解决的方法各地方不同。实践中,非婚生子上户口时,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派出所主要是凭婴儿的出生证,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亲子鉴定或进行身份公证。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