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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1-10-14 浏览:
导读:抢注商标是指对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他人。那么,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

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商标抢注不合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合作伙伴抢注商标认定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

  (一)代表人名义的认定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人;

  2. 系争商标是指使用在与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 系争商标与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 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权。

  本案的重点在于代表关系的认定和对被代表人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代表人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具有从属被代表人的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代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代表人在所代表的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与其他内部人员相比,更易了解和掌握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代表人利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抢注被代表人商标,违反了忠诚信赖的义务和诚信原则,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均明确禁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在实践中,一些抢注并非以代表人本人名义进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二)商品/服务保护的范围认定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商品/服务。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消除恶意注册对权利人今后合法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实践中,由于被代表人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所涉及的商品/服务一般不会像注册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那样类别清晰、项目明确,因此首先应结合代表人担任该企业职务期间,被代表人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使用情况以及业务涉及领域,确定被代表人商标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判断系争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被代表人所作出的授权内容应当包括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品/服务及商标标志,且授权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针对此类不正当竞争对的行为,审理时必须全面、综合判断,才能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2021抢注商标抗辩事由有哪些?

抢注商标是不是合法?2021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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