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有之义,如果未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他人名字,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罪行,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2010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
而坦白的减刑幅度: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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