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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7
导读:为做好我县创业促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的通知》、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州委、州政府办公室......

为做好我县创业促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的通知》、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全县全民创业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用足用好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业新,减轻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负担,支持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小微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并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二、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积石山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指注册地在积石山县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KTV、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支持以下创业项目:牛肉拉面等小餐饮企业;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农家乐”为重点的旅游业;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种植、养殖、农、林、牧、渔培育产业;冷链、物流、电商、运输、建筑、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各种个体经营等;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五小”产业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视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向担保机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补充完善手续。人社部门审核调查推荐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查询调查相关情况和发放贷款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

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推荐、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调查、审核、发放等,同个人借款程序。

五、担保金设立及管理

县财政在原有人社部门管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根据贷款承贷银行的贷款额度,注入创业担保平台,做大做强担保平台基金,担保基金原则上按1:10的比例放大担保放贷。创业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六、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或获州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以贷款发放银行认定为准,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可以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反担保。

4、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15万元,以此累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

七、贷款贴息、申请拨付与奖补

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县市财政共担,中央、省级和县财政负担比例为70:21:9。

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1、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县财政局按照省上要求每季度次月20日前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报统计表》上报州财政局金融外资科,州财政局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2、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各经办银行于每年2月20日前上报相关资料,财政局汇总上报州财政局。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县上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政府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县财政局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贷款回收与代偿

经办银行、乡镇和人社部门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八、工作要求

靠实主体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健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制度,督促并鼓励各银行业积极开展业务,支持创业就业;

人社部门:负责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资格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

财政部门: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审核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

扶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创业农民产业技能培训力度,扶贫部门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经办银行:负责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加大检查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对运营机构和经办银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健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加强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不断激发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等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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