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参加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竞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编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里说违反生育政策处理未完结的不得推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本人在07、08年时未婚先育但政府没有给予处理。请问这个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的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规定有矛盾吗?我能参加竟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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