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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开发商涉嫌欺诈 20套已售房产顺利抵押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0-11-21 浏览:
导读:一房两卖开发商涉嫌欺诈 20套已售房产顺利抵押

住了9年的房子,迟迟办不来产权证,而且被开发商拿去抵押贷款,厦门、福建两级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还起了冲突——一个说业主购房合同有效,一个又说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房子到底归谁?难道业主真要从住了9年的房子中搬出去?本报特邀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炯星、黄健雄两名教授,对案件进行了评析,并为业主支招。

  市房管局
  这是典型的一房两卖
  市房管局日前向记者证实,兴鸿广场小区在2001年交房时,开发商并没有按规定到房管局登记备案。因此,2006年开发商利用小区已经售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能够顺利通过房管局的登记,办齐相关手续。
  “这是典型的一房两卖情况。”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说,随着开发商的跑路,很多问题成为死结。
  工作人员表示,早年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确实存在漏洞,给了不良开发商可乘之机。后来推出的房产交易网签制度,就是为了防范开发商这种一房两卖、多卖的行为。“现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要立即通过房管局的网站进行报备,同时会生成一个网签号,供购房者查询。”
  工作人员也希望借由本报的这次报道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上房管局网站查询产权登记情况。

  专家析案
  20套已售房产顺利抵押,房产相关部门也有责任
  无论是厦门当地法院认定业主购房合同有效的裁决,还是福建省高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的裁决,如果分开来看,各自都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呢?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卢炯星认为,首先,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其次,房产相关部门在2006年为开发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否尽到了核实义务,也是可商榷的。
  卢教授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开发商在2006年用已经售出的房子抵押借款,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买房人可以据此质疑抵押的有效性。  
  卢教授认为,20套已经售出并已入住的房子却能顺利办理抵押手续,房产相关部门在此事中也存在责任。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当时买房人都已经入住好几年了,如果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就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了。”但卢教授也指出,《物权法》是2007年10月施行的,而本案中的抵押行为发生在2006年,因此业主可能将难以追究房产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专家支招】
  购房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商品房在出售之后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之前,大体上有三种情形:一是业主购买但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二是业主购买的房屋系“一房多卖”或“二手买卖”,房产在他人名下;三是业主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办理交易鉴证,而又被开发商卖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他人。本案即属第三种情况。
  有些不法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一房多卖”或者“先卖后抵”,拿到钱后逃之夭夭。已购买此类房子的业主们往往因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成为“黑户”,并且还面临法律风险及陷阱,特别是开发商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又拿去抵押借款这种情况。
  应当说,债权人与开发商为借款而设定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特性。购房人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还属于债权范畴,因为不动产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本案中的购房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向法院递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房款收据、电费发票、煤气初装费收据、煤气收费发票、固定电话费发票、物业管理费及水费收据等证据,证明业主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使用,由此确认购买商品房的法律事实,认定业主的实际购买人身份。对已经付清全部房款的,房产立即予以解封;对于没有全部交齐购房款,但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已实际使用的,由于未办理房产证和产权过户登记,过错不在业主,因此,待购买人把剩余购房款缴到法院后,应随即予以解封。对因“炒楼”转手交易、合同撤销等原因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人,则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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