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关照”煤老板,在煤矿“报销”14余万发票,7月22日被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据介绍,吴宏祥出生于1972年3月,大学文化,清涧人。1993年进入横山县公安局,先后当过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县公安局副政委,2009年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和派出所工作。案发后,横山县委组织部免去吴宏祥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
4月29日,经榆林市委安排,市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对横山县韩岔村部分党员群众反映的当地一煤矿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期间,在该煤矿发现一个信封,上面写着“吴宏祥”三个字,内装14万余元的发票。就此事,调查组先后两次和吴宏祥谈话核实。
吴宏祥感觉风声不对,为逃避法律追究,于5月9日将15万元以汇款方式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6月1日,榆林市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吴宏祥向单位请假声称要去西安看病,不见踪影。榆林市公安机关动网上追逃程序,并通过技侦手段,6月23日在延川将吴宏祥抓获归案,并予以刑拘。
7月22日,榆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2011年2月的一天,横山县一煤矿法人代表尚某去横山县公安局找当时分管民爆物品审批的副局长吴宏祥办事时,向吴说准备建设矿井,让吴宏祥在自己购买雷管、炸药等开煤矿必备的民爆物品上给予“关照”,同时提出如果吴有需要帮忙的尽管开口。被告人吴宏祥当即从抽屉拿出一个信封,内装自己平时因私招待费用支出的票据共计144522元,均为西安、榆林餐饮发票,让尚某报销,尚当即答应。随后尚某让出纳石某尽快将该费用报出交给吴宏祥。2月24日,石某将该款从财务报出后,打入吴宏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上。
在法庭上,吴宏祥虽承认收受14万余元贿赂款,但辩称所报销款中的7万元招待费是因公招待费,同时辩解说自己虽然收受了钱财但是没有为行贿人尚某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宏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民爆物品的审批职权,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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