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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菲尼迪撞人案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7-31 浏览:
导读:北京英菲尼迪撞人案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将于本周在市二中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起公诉。


  据了解,去年11月25日,朝阳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今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朝阳检方此前曾表示,该案由朝阳检察院审理,准备起诉至朝阳法院。但由于该案件定性原因,根据刑诉法中有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提高,最终决定由市二中院审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况,分别为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陈家面临的刑事判罚将可能会“升级”。基层法院对单罪的量刑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而中级法院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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