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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丢资格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3 浏览:
导读: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丢资格

  


  中国大律师网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不但要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而且要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节能量计算不正确,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等十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


  审查中发现的十大问题为:一是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二是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三是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四是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五是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六是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七是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八是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九是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十是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通知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


  通知指出,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审查和抽查结果,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暂停安排该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对节能量审核明显失职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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