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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试点,半年行政诉讼提速近30%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5 浏览:
导读:简易程序试点,半年行政诉讼提速近30%

 

  上海市民朱先生因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核定,两次提起诉讼,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


  7月27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独任制简易程序合并审理了朱先生的两起案件。


  据了解,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作为上海唯一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此次已是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75件“民告官”案。


  4月28日,被誉为中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落槌宣判。随后,上海、海南、浙江、湖南、甘肃等地法院相继展开该试点。目前,这项制度试行已逾半年。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民告官”案件审理天数平均减少30%,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审判效果,当事人的认可度逐渐提高。


“一步到庭”省时近半


  最高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主要针对3类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


  3类案件包括: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作为上海市级主要行政机关所在地,加上涉及区级行政部门的案件,黄浦区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占上海市一审行政案件的五分之一左右。


  “如此多的行政案件,必然有难易之分,繁简之别。”黄浦区法院副院长章小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这些案件全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章小平介绍,对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该院采取“一步到庭”的方式,简化庭前准备,略过证据交换,除被告以外的当事人携带全部证据到法院直接开庭,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中,法官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为目的,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引导各方就法律争议发表意见。庭审结束后,则可以径行合议并当庭作出裁判。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采用这种方式,像朱先生这样的案子,一小时左右就能当庭宣判,相比普通程序缩短了近一半时间。


  来自黄浦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3.8天,最快的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12天,比同期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减少8.9天,提速近30%。


是否独任审当事人定


  由于最高法的试点通知规定得较为原则,不少地方的试点法院制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


  黄浦区法院明确列出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哪些则不适用简易程序。其中对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涉外、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10类案件,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院还专门设计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征求意见书(试行)》,征求当事人对是否要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提起行政诉讼后,首先会收到这份征求意见书,由其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独任制审理。如果原告方同意,则由行政庭法官在审理阶段向行政机关发送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告意见。


提效不减质渐获认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需要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从而对承办法官的职业素养、庭审驾驭能力、纠纷协调化解能力等提出了较高要求。”章小平说。


  据了解,在接触案件之初,法官就应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胸,并做好释明工作,缓和当事人的情绪,积极对矛盾进行协调化解。而其实,很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尚未进入庭审环节矛盾即被化解。对于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法院则强化庭审功能,充分发挥判决文书的说理功能。


  朱先生这起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庭后,主审法官对朱先生进行了法律释明,详细解释了法院判决的理由。


  章小平认为,只有在判决中强化说理,对原、被告的不同意见均作出积极回应和分析,才能促进当事人理性对待诉求,提审审判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据统计,试点以来,黄浦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比同期其他行政案件明显提高,其中采用独任制审理的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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