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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名成立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9 浏览:
导读:法院终审:“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名成立

    

作为河南省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的情妇,张小华的“特定关系人”身份能否成立?8月4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这种关系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与领导的“特殊关系”


  1952年3月出生的朱广平,33岁就担任了洛阳市老城区区委书记,之后,担任过洛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6年升任南阳市市长,案发前担任南阳市政协主席等职。


  2009年12月9日,朱广平被纪委双规。


  2010年7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罢免朱广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报告指出,据省纪委调查证实,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计481.36万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河南省检察院对朱广平案初步调查认为,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在朱广平一案中,张小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张小华1967年出生于洛阳市,与朱广平相差15岁,但关系密切。


  随着案情的明朗,两人的特殊关系浮出水面。


傍着领导谋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张小华与朱广平商量,想买一处新房子供其共同生活。随后,朱广平向曾找过其办事的洛阳市地久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穆某索取洛阳市滨河新村11号楼商品房一套,并将2000年至2003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收受穆某的8万元退给穆某作为购房款,穆某将8万元交到该公司的财务上。为不引起别人的怀疑,两人商定以张小华母亲的名义购房。2003年5月12日,张小华安排以其母亲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此套房子的房产手续。经洛阳市方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房购买时价值24.41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张小华和朱广平此次收受贿赂房产价值人民币16.414万元。


  2003年的春天,已在洛阳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多的张小华,想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并将此想法告诉了朱广平。朱广平答应留意此事。当年11月,朱广平要求曾找其办过事的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垫资为其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2004年年初,徐某分3次支付北京市“珠江帝景”12号楼3单元302室的购房款806362元。2004年3月,按照朱广平的安排,张小华付清余款5.93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购房手续。2005年3月至9月期间,朱广平安排张小华分两次归还徐某50万元。


  法院认定,张小华伙同朱广平此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306362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驻洛阳负责人张某向洛阳新区推销电器,朱广平分别授意洛阳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务员小区和高层次人才居住区项目工作人员,在上述3个工程项目的民用电器、电缆招标采购中优先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最终促使该公司中标并供应电器材料。其间,张某分3次送给张小华共计22万元人民币,张小华将该款据为己有,并于事后将该情况告诉朱广平。


  2007年6、7月份,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在洛阳市“东方今典”小区购买房子,朱广平安排河南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张小华优惠购房。朱广平在担任洛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洛阳新区的便利条件,对张某所在的公司提供过支持和帮助,张某对此心存感激。在其公司不能随意变更房价的营销制度下,张某安排其司机袁某送给张小华30万元人民币,张小华将该款据为己有,并于事后将该情况告诉朱广平。


法院认定受贿罪名成立


  在一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收受徐某30万余元的事实,张小华认为该款属借款,不属于受贿。


  经查,张小华和朱广平供述印证,其在北京购房,徐某答应过出一半房款,且朱广平帮助过徐某,剩余30万余元不还,徐某也不会要。实际上至2010年,张小华和朱广平没有归还徐某该款。张小华和朱广平具有收受徐某钱财的故意和行为。


  对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指控其参与收受张某30万元的事实,张小华辩解说其出具了借据,准备归还,不属于受贿。法庭调查后认为,张小华事实上一直没有还款,其辩解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050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990502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小华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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