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房屋征收前未作合理补偿安置不予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27 浏览:
导读:房屋征收前未作合理补偿安置不予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委近日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据悉,地方党委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门批转法院的工作意见,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依法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


  “特别是国务院取消了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直接强制拆迁的权力,一律移交司法审查和强制搬迁,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压力,但也为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契机。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工作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宁波中院党组经认真学习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上报市委。”宁波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于此项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市委对此非常重视,在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后,对《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杨方政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既是全市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依法、规范、阳光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杨方政介绍,《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努力为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率先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准确把握国务院《征补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原则要求,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司法强拆后,与原来的行政强拆有哪些不同呢?对此,杨方政结合《意见》进行了详细介绍。


  □提级管辖


  《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依法审查


  人民法院将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情形,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司法公开


  《意见》提出,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应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加强协调,做好法制教育、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规范执行


  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期间,并送达被征收人。设置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前置程序,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应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


  此外,《意见》还要求,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人民法院将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多级预警机制和动态评估与审核机制,同时努力构建矛盾纠纷的综合调处化解体系。


  杨方政介绍,《意见》同时就构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系提出明确规划:


  一是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地方党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协商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完善法院审判和执行组织保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行政非诉审查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等工作;充实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力量;保障人民法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专项经费;配置履行职能所需的执行装备和安全设备。


  三是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访综合调处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和司法强制搬迁后的信访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立案、行政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有关信访问题,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宣讲和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措施,促使被征收人理性表达诉求。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是完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为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做到关口前移,早建议、早指导,尽量将因房屋征收引起的问题解决在初期。建立信息动态通报制度,积极拓宽沟通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水平。(本报宁波8月19日电)


  附:


  中共宁波市委


  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


  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配合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


  2011年8月12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


  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精神,为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征补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宁波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市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征补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为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率先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二)《征补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条件、主体、程序和补偿原则,取消行政机关行政强拆途径,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全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征补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原则要求,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审查和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依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在现阶段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由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具体执行工作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


  (四)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依据《征补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严格司法审查程序。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适用听证程序进行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一律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实行合议审查制度,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的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准许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准许先予执行。


  (六)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多级预警和动态评估与审核机制。依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评估确定案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关注社会稳定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严格审核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进程。


  (七)构建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化解体系。建立征收与补偿案件诉前协调机制。立案庭在受理征收与补偿纠纷案件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与协调,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行政非诉审查庭在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查中,切实加强纠纷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积极促成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补偿决定。


  (八)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加强协调,做好法制教育、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九)建立司法强制搬迁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前,逐案进行司法强制搬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预案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先行协调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强制搬迁措施、所需人力物力、协作单位职责与任务、善后处置方案等。预案应当向地方党委报告,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期间,并送达被征收人。设置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前置程序,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应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应当组织公证机构对司法强制搬迁过程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对被强制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放置,交付给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合适场所予以保管。


  三、积极构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系


  (十一)建立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全市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政府部门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地方党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协商司法强制搬迁有关工作,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合力。


  (十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组织保障机制。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行政非诉审查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等工作,充实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力量;加强对人民法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专项经费保障,配置履行职能所需的执行装备和安全设备。


  (十三)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访综合调处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和司法强制搬迁后的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内部的立案、行政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有关信访问题,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十四)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宣传引导工作,向全社会宣讲和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措施,促使被征收人理性表达诉求,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相关信息。


  (十五)完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提前介入和主动送法服务,帮助相关行政部门严格把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信息动态通报制度,对相关重大敏感信息,应及时向地方党委汇报和政府通报,并提出工作预案。积极拓宽沟通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交流意见,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水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