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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因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开庭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9-09 浏览:
导读:首起因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开庭

  一年前,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3项罪名获刑;一年后,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首起民事索赔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股民李先生状告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索赔经济损失155元。但是由于原告李先生当庭提出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


  根据起诉,2007年6月13日,李先生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而其出卖股票的行为,恰好与黄光裕、杜鹃等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内的反向交易,因此其认为自己的损失与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55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印花税。


  据了解,在先前对黄光裕进行的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6月,黄光裕在重组尤其实际控制中关村科技公司期间,指使他人利用由其实际控制的6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截至6月28日公告重组事宜时,上述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而股民李先生所诉的因内幕交易受损一案即发生在此期间内。


  今天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除了起诉书中所诉155元的赔偿请求外,股民李先生还曾因为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而进行过一些不适当的交易,导致李先生总计245.38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要求追加此项诉讼请求。不仅如此,该代理人还提出,在黄光裕等人其后两次内幕交易行为期间,李先生也曾遭受了交易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将作为新的诉讼请求随后向法庭追加。据代理人的初步估算,全部损失累计将达到数十万元。


  对于原告方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黄光裕和杜鹃的代理人均表示拒绝接受,认为原告方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新证据”的规定,因此原告方无权提出上述请求。


  随即,法庭宣布休庭,对原告方的请求进行合议,整个庭审只进行了约半个小时。


  据张远忠介绍,在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已经收到了数十位遭受损失股民的委托,要向黄光裕等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一方面,目前我国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而针对个人提起内幕交易索赔的案件这还是第一起,因此李先生一案多少带有“投石问路”的意味;另一方面,由于提起诉讼股民人数众多,意味着需要大量的证据收集和损失数额计算等工作。为了确保每位股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律师事务所作出了分批起诉的“诉讼策略”。


  张远忠表示,此次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索赔案件,将对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将更多地唤醒投资人的维权意识,也是对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者发出警示。


  首起索赔案面临三大难题


  股民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提起的首起民事诉讼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原因还在于黄光裕的“显赫”身份。黄光裕曾是年轻的中国内地首富、国美电器创始人,现虽非自由身,但仍能掌控国美电器的命运和未来。今天两被告虽未到庭,但派出4名律师代理此案,也显示出被告对此首案的重视。同时,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也精心准备多日。由于原告临时追加索赔金额,所以在开庭半个小时后法院宣布休庭。


  此案备受关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会上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期待。内幕交易令人痛恨,刑法虽可对其定罪,但股民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鲜有先例。因此,对这类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损失如何计算、适格原告资格如何认定、系统风险如何扣除等这些专属于证券民事赔偿特有的因素,如何一一破解,都是法院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不少业内专家,依据先前的实践和经验,分析其难点和应对之策。


  原告适格资格如何认定


  据记者了解,除张远忠律师代理股民提起诉讼之外,北京律师杨兆全、河北律师薛洪增等律师均已接受股民委托,截至目前估计总人数有百余人欲提起诉讼。这并不排除后续还有新增的股民。


  那么到底哪些人有资格提起诉讼?


  据法院对黄光裕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利用职务获得的内幕信息,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黄光裕利用其获取的中关村重组内幕信息,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79人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协助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他人代传交易指令等,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黄光裕指令他人调拨资金,开户30个,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薛洪增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股民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法院指证两被告实施内幕交易的时间是确定的,凡是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内幕知情人提前买入或者卖出有内幕信息的股票,其他投资者在该期间做相反交易的,都可以要求赔偿。投资者可以依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和自己操作股票的情况来判定是否适格。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据了解,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准备了多份证据,但被告方至今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现有的证据规则很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出受损、因果关系等证据,被告方也会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其过错不致原告受那么多损失。 薛洪增律师称,被告如果有反证证明原告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被告应免责。但是,被告要拿出这样的证据,有很多困难。面对股民的起诉,被告很难判断几年前的内幕信息到底有多少知情人,其中又有多少人实施了反向交易。


  有法学专家还向记者分析说,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获取证据的过程一定是困难重重,需要到相关部门去调取以前的交易记录、大盘数据等,这并非易事。


  股民损失如何计算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股民的损失计算和认定有别于其他案件,原因在于存在所谓的系统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损失的赔偿就考虑过系统风险,计算最终损失时要对系统风险进行扣除。因此,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在计算股民损失的过程中,要考虑系统风险的问题,这可能会是被告方据理力争的地方。


  薛洪增律师称,股民的损失计算应该按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平均价与内幕信息公开日收盘价之差来计算,系统风险可以按照大盘同行业指数做相应比例扣除。他强调说,内幕交易的赔偿额不以行为人获利额为限。在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中,有一些收益只是账面收益,可能并未在当时获利,但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并不以其获利多少或是否获利为限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立案,但现在立案了并能开庭审理,受到广泛好评,因此相比较其中的问题,似乎都不成为问题。汤欣说,虽然最高法院至今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毕竟法院开启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大门,这是好事,而且依据现有的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此案虽然是首例,但法院审理估计不会有太多的困难。


  在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看来,最高法院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何时能出台,均是未知数,虽然最高法院相关领导人在很多场合多次表态,此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但至今未有下文。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如同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一样,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的特质,因此,为股民诉讼不再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应当是最好的选择和股民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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