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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8-03 浏览:
导读: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据介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将对律师产生较大的影响,而目前律师界普遍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经验。

  在香港不能直接问“你抢劫了吗”

  昨日,来自香港、台湾的刑事律师也介绍港台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业大律师张耀良介绍,在香港,凡是以暴力、精神折磨、引诱等手段获得的证据,都受到严格排除。比如,警察在讯问抢劫案嫌疑人时,不能直接问:“你参与抢劫了吗?”只能问“你当时在什么地方”、“你见过当事人吗”、“当时做了什么”等等。

  在香港,每一个警察在执勤时都必须有一本笔记本,记录执勤具体过程,以便事后翻查时都清楚做了什么事。

  关注“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宁波“章国锡受贿案”曾被学界誉为全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昨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姜建高也应邀出席,介绍“第一案”情况。检察机关指控章国锡受贿7.6万元,辩方对检察机关取证方面提出质疑,法庭在一审时依法排除了检方提供的某些证据,认定其受贿金额为6000元,依法对章国锡免予刑事处罚。之后,检方提出抗诉。日前,宁波中院二审改判,认定章国锡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对于“章国锡受贿案”的一审判决,学界人士也赋予深刻解读,认为该判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纸面走向法律实践的第一步。因此,“章国锡受贿案”在司法实践进程中也体现其应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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