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专题新闻 >> 新闻详情

盘锦警察“杀人”三疑问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9-24 浏览:
导读:盘锦警察“杀人”三疑问

警察该不该去现场?

2011年3月,公安部制定并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很多媒体认为此案中警方根本不该去现场,但这是对《意见》的误读。

按照盘锦兴隆台区宣传部的说法,在接到报警之前,“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民警接到报警,理所应当去现场,因为这不是和警务活动无关的拆迁、征地,而是因拆迁和征地引发了民事纠纷;按照“知情村民”的说法,警方也应该去。因为王家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前,民警出现在后,并不是民警一开始就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为了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化,警方有义务去调解。

什么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去征地拆迁现场的,正好盘锦兴隆台区有另一案例可以作为对照:2011年5月2日凌了晨5时,兴隆台区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城管执法大队80多人和20名民警对“圣潮足道馆”实施强拆。这种做法,就是《意见》所明确禁止的。

能不能携带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民警是不可以携带枪支的,并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

关键在于,官方对事态严重程度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只是因拆迁征地引发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警方接到报案显然不应该携带枪支去现场,但如果如官方所言,是“用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携带枪支值得讨论。

是否应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责任”或“暴力袭警”的情况下,是可以开枪的,但应该先鸣枪示警。

对应这一条例,官方通稿中的警察行为没有失当之处,是滴水不漏的。首先,“向张研身上洒汽油”、“用镰刀、斧头袭击”是暴力袭警;其次,“民警张研在口头警告及使用胡椒喷剂进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同时又调来了3名民警”,其父王再元继续“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这是警告无效;随后,“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最后,“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

官方的说法是否可信,与事实有多少出入,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得出警察开枪的性质。

结语:警察被描述成自卫反击的受害者,死者为暴民,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钉子户”形象,而且看不出政府任何强拆的痕迹。这种说法要想让当下的中国百姓认同,需要拿出比通稿强百倍的说服力。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