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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当事人被要求“录指纹”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3-12-21 浏览:
导读:会见当事人被要求“录指纹”

      多地现“录律师现象

  事实上,会见时被录指纹的现象并不只是临沧“独有”。昆明律师陈让林近日在昭通镇雄县看守所也遇到了相同的情况。镇雄县看守所相关负责人给的解释称,是对上级的文件理解有误,以后不再作此项规定。“如果省里确实有相应的文件出台,我个人没问题,会执行。”陈让林说,但是他觉得这样的文件出台不了,原因有两个:首先,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持三证就可以会见,如果地方再增加一项录指纹,是不是与上位法律相悖?其次,就算录了指纹,也不能达到“杜绝有人持假证冒充律师去会见”的目的,只不过能在事后发现作假后方便找到这个人,而当时作假是不能被发现的。

  记者还了解到,另有两名昆明律师分别在普洱市的西盟县看守所和墨江县看守所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而昆明地区的看守所并未发生这样的情况。

 

  近日有律师反映,在临沧会见当事人时被看守所要求录指纹,这严重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带有歧视性。对此,看守所方解释是监管系统升级后自带的功能,经律师反映后这一项功能已停止启用。记者了解到,我省昭通、普洱等地也有类似情况发生。

  遭遇

  律师不录指纹 不给会见在押人员

  19日一大早,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智来到临沧地区耿马县看守所会见一名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办理手续时,他照例出示了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等“三证”,不想被值班室民警要求:要录取指纹才能会见。他当即提出拒绝。

  “我当时感觉受到了歧视”,朱智说,本来律师会见就难,几年的办案经历中,他和同行们遇到了各种“吊诡”的情况,有时要提前向看守所申请、有时要有侦查部门或者检察院的批准证明,有的案子一拖几星期,会见时还有民警在旁边,甚至被监听。“当时他要求我两只手都放上去录取我的指纹,自己像是被当成了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这是对律师的不尊重,更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侵犯。”

  朱智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明确规定,只要律师手持律师证等“三证”,看守所就应该安排会见。但值班民警并没有因此而让步,告知不录取就不安排会见。

  朱智随后找到了看守所的一名副所长反映,副所长告知他们可以向上级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当天不录取指纹的话,就要等24至48小时,等待回复才安排会见。“我长途从昆明下来办案,不可能等上两天,只有按他们的要求录了指纹会见了嫌疑人。”

  回应

  系统升级自带功能 目前已暂停

  事后,朱智向临沧市公安局提交了书面《情况反映》。他说:“律师是依法维护不特定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力量,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不尊重和侵害时,其实侵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民权利,也是对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伤害。”他希望公安局能给予监督,督促耿马县看守所改正不合理的“录指纹”规定。

  昨日,耿马县看守所和临沧监管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均给朱智进行了电话解释和回复。耿马县看守所所长赖家文说,这是最近云南省监所管理总队重新升级系统自带的功能,所有来访人员都要录指纹,目的是方便管理,包括家属和律师,来了以后都要按照系统录指纹,否则系统进不去。“这其实不是我们所上能控制的,朱智律师的情况我们及时反馈到监管支队,目前已经得到了解决,这项系统已停止,以后律师进所是不用录指纹的。”赖家文说。

  临沧市监所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省监管总队升级了监管系统,增加了指纹识别一项,“可能由于民警没有解释清楚,让律师产生了误解,这并不是录取指纹,只是一个识别系统,就像身份证增加指纹一样,为了更好地进行身份识别”。他说,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人冒充律师进去与嫌疑人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这样做不存在任何的歧视,出发点都是为了司法的公正。他也表示,这项工作还不成熟,在改革尝试阶段,并不是正式运行,经过他们与上级部门反映沟通,决定暂时不要启用这个识别系统。

  据了解,从昨日下午开始,临沧市所有看守所都停止了“律师会见录指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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