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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07-24 浏览:
导读:打官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需要提交书面争议申请书,并附加若干证据。收到仲裁庭开庭通知后,按通知书上所载的时间、地点进行开庭。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也就是说打官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参见以下几点: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原告应该符合以下特征:(1)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2)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四)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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