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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者 措施包括阻止出境等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12-31 浏览:
导读:21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者 措施包括阻止出境等

   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决定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这次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法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从今年10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26件,省以下税务机关共公布536件。税务机关将会把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说法
  打出组合拳震慑违法者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指出,通过对企业、个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同时,联合惩戒将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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