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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规定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8-26 浏览:
导读:试用期期限规定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约定的互相考察的时期。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是他们考察自己对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愿意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缓冲期;对于用 人单位来说,试用期作为企业招聘选拔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企业检验自己的招聘体系是否有效和评估招聘效果的最重要手段。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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