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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安置政策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10-22 浏览:
导读:征拆安置政策

一、实施征拆新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和解决由征地拆迁引起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进征拆安置工作,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拆新政的精髓是什么?
  答:1、切实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2、室内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避免人为随意操作;
  3、对一切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将拆迁群众实行农转非,纳入社保,根本上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将拆迁政策、补偿数据、补偿资金三榜公示,阳光操作;
  6、各项拆迁工作和拆迁户的户口户型以及合法面积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三、我县哪些乡镇属于货币安置区和留地重建安置区?
  答:高塘岭、星城、黄金、丁字四个乡镇为货币安置区;白箬铺、乌山、新康、靖港、格塘、乔口、茶亭、东城、铜官、桥驿10个乡镇为留地重建安置区。
  四、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即对拆迁群众先转为非农户口,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给拆迁户每人8万元的购房补助补贴,由拆迁户自主购房,不再分配重建地。
  五、什么是留地安置?
  答:征收留地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留地重建的,分集中重建和分散重建两种方式。集中重建按人平80㎡进行规划,建房占地人平30㎡;分散重建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每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占地。
  六、为什么拆迁时先必须进行户口和户型认定?
  答:户口和户型的认定是拆迁补偿的关键,不管是已经分户,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还是没有分户,认定时都必须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中对户口和户型的认定办法。
  即:分户的认定以农村生活自然户为基础。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分户、立户。
  2、夫妻有两子女,现在调整为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国家规定法定婚龄年满22周岁的,可分立一户。
  3、夫妻多子女的,有三子女以上已婚,可另立一户或二户。
  4、夫妻有二女的,其中一女已婚(招赘上门)不得分立户,但由于具体情况,组上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定了合同,村、乡镇同意,两女已婚且都是招赘上门的,可分立一户。
  5、已离婚的,需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再婚后方可另立一户。
  七、农嫁农村户口的,怎么认定与补偿?
  答:农嫁农户口应迁出,但征拆新政文件(二00九年三月六日)下发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组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签定了合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给女方本人纳入社保,货币安置区的给购房补助2.53万元;留地重建安置区的则给予30㎡建房占地面积。
  八、农嫁非农的(农村征收转户除外)怎么认定和补偿?
  答:农嫁非农的(嫁农村征收等转户除外),经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签定协议,可将其户口保留原籍,需同本组村民尽同样的社会责任且享受同样的待遇,常年居住。
  (1)夫妻它处有共同住房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
  (2)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并未曾享受福利房优惠政策,由本人申请,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可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
  九、如何认定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答: 1、1987年1月1日之前兴建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重新申请建房),

(1)应属于家庭自然户成员一直在居住;

(2)符合建房条件;(3)有由户主提供的该房屋系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有效证明,认定为合法建筑。
  2、凡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①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如:办证占地180㎡,第一次建房占地140㎡,第二次又新建占地40㎡,则40㎡不予以认定。
  ②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所建房屋未达批准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如:办证占地180㎡,实际建房占地120㎡,则只按占地120㎡计算。
  ③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批准占地面积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用耕地150㎡,实际建房占用耕地150㎡,则超过审批权限20㎡不予认定。
  ④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建房的,违法违规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地130㎡,实际建房占地160㎡,则超过占地的30㎡不予以认定。
  ⑤取得房屋合法加层手续,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加层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章搭建的建筑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如:办证占地130㎡,建房时只建了一层,后未经批准又私自加建一层,则加层部分不予认定。
  十、对非农户的房屋怎么认定补偿?
  答:1、对长期居住,拥有合法房产,户口在当地,房屋按类别认定补偿,另按每平方1200元计算购房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不另给购房补助和补贴。
  2、对有合法房产,户口不在当地,它处另有其合法房产的,未常住,且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非农户,按房屋类别的重置价即钢混75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50元/㎡、砖木500元/㎡、土木400元/㎡认定补偿并计算搬家费,按期拆迁的则给予200元/㎡的奖励。
  十一、征拆安置中对独生子女户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一户多证的,只增加一人指标)。
  十二、对半边户怎么补偿?
  答:指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是非农户口,但非农又常住当地的,给予增加一人2.53万元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户最多增加一人),既是半边户,又是独生子女户的,以户为单位限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 
十三、对于红线内或红线内外一户多基的怎么认定?
  答: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认定:
  1、一户多基都在红线内,有多处房屋且都有合法手续。认定一栋为合法建筑,其他按生产用房补偿,但如当时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按房屋类别的成本价予以补偿。即钢混450元/㎡,砖混360元/㎡,砖木300元/㎡,土木240元㎡,按时拆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不另计算其他补偿。
  2、对一户多基且只有一基在红线内,红线外房屋达到居住条件,拆除红线内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不转户、不安置;如果拆迁户要求安置,其所有房屋需全部拆除,红线内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红线外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但批准拆旧建新而旧屋未拆的,新建房屋作合法建筑认定的依据,旧房纳入生产用房范围补偿,超过生产用房面积按违章建筑认定。
  十四、什么情况下历史建筑(八七年以前兴建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
  答:1、有航拍图和普查资料登记可以证明的;
  2、未进行改扩建,不属于拆旧建新、应拆而未拆的;
  3、有人常年居住,并有必备的生活设施;
  4、新建的房屋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十五、擅自加层、改扩建是否可以补偿?
  答:房屋必须是一次建成,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规的改扩建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抢搭抢建的水泥空心砖房屋是否可以补偿?
  答:二00八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44号通告,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水泥空心砖,因为经省市有关部门检测,水泥空心砖它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影响,文件发布后一律不予补偿,发布前,符合建房条件,办理建房手续的,参照砖木标准给予其一层规定范围的面积进行认定。
  十七、在拆迁中对无房户或特殊困难能给予困难照顾吗?
  答:对于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如有个别户经多方调查核实确系无房的,以及特殊困难户由本人申请,村组签出意见,乡镇审核,县征地办会同国土、乡镇、民政、监察等部门再进行审定,张榜公示后,可给予适当困难照顾。
  十八、对于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是否有补偿?
  答:1、是由于政府控规停办建房手续的;
  2、确实达到分户建房条件属一户一基的;
  3、不属于抢搭抢建的违章建筑,擅自加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四人户为基准户,按占地100㎡,增加一人则增加20㎡,有独生子女证再另增加20㎡进行认定补偿。
  十九、征拆补偿时对房屋的层数怎么认定补偿?
  答:《望城县个人建房规划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望政办发[2008]97号)符合建房条件文件出台前属于一次建成,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的,按合法面积认定,但文件下发以后,所批准的建房,限两层以下(含两层)给予认定补偿,超层的不予补偿(城镇街道建房除外)。

二十、货币安置区什么条件就可以转户、纳入社保?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征收了房屋,又征收了责任田的;
  2、征收了房屋的;
  3、征收了责任田的,即本组人平水田多少亩,本次征收多少亩,折算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转户、纳入社保。
  二十一、我县都市区按以前老政策拆迁的群众在生活上有什么政策支持吗?
  答:1、县委、政府为了切实解决按老政策拆迁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在都市区范围内对被征地范围失地少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给予以生活补助,可从二00九年元月份起领取每月生活补助费220元/人。
  2、将重建地的土地性质由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出让地,拆迁户交一定的出让金后,可以自由交易,既极大地提高了重建地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又有利于方便拆迁群众
  二十二、非转农的户口能否按照其农民给予认定补偿?
  答:属于部队服役和学生毕业回原籍的非转农,可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以前无论有无工作转回原籍的,不能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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