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是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
法律特征
专利权共有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
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产生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1]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
主要形式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1]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
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共有区别
专利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共有专利权有着与有形的共有财产不同的特点:[1]
1.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也就是说,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如果不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
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也就是说共有人之一放弃的份额应归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众仍不得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共有人,就整个专利权的放弃,则必须是共有人全体放弃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
规定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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