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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3-07 浏览:
导读:谈“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劳动关系是工业化时代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劳动关系及相应法律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数以亿计劳动者权益的实现,还涉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劳动关系理论研究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对劳资关系是否可以调和的态度不同,国外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可以分为:天然调和论、不可调和论、可以调和论。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则历经三民主义劳资协调理论、新民主主义劳资两利和社会主义公私兼顾理论。

  20世纪中叶,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国民经济具体体制、运行方式的不同,形成了三种各具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模式:一是以政府或法律对劳动关系领域事项直接干预和调整偏少为特色的英、美普通法模式。二是以国家通过成文法律对劳动关系介入全面、干预程度高为特征的德、法大陆法模式。三是以兼具前两者相关特色,实行终身雇佣制、企业层级的集体谈判及协议制和普遍的资历制度三项制度为特点的日本模式三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制度模式。形成了包括个人权利制度、集体权益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三大基本制度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却呈现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景象。一方面,大量的成文法律陆续颁布,国家和法律对劳动关系领域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而组建或参与的民间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予劳动争议纠纷的协调与解决。

  从劳动关系理论研究及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建设过程看,劳资冲突与协调一直是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国家及法律的干预力度强弱演变贯穿在整个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至今仍未解决。如何解决这一课题,无疑对建设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为此,笔者提出“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希望以此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二、“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构建

  (一)“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存在生态——“和而不同”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与“同”是一对哲学概念,“和”与“同”是事物存在的两种不同状态,是人们处理问题的两种不同方法。“和”指不同的事物和合、统一,就是矛盾的统一;“同”指相同的事物相加、同一。我们所追求的就是充满生机、能够不断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局面的“和而不同”的劳动关系形态,故笔者借助中国古代文化称之为“君子”型劳动关系。它包合两个方面的含义,或者说它的存在表现为两个层面的生态。

  1、从宏观的层面说,它是不同模式的劳动关系与法律制度的和合共生。

  它要求不同的企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性质以及不同的企业文化,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不同的劳动关系模式,而不是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模式千篇一律。孔子说:“君子之心公,……然虽与人和,而不与人同。”我们要的“君子”型劳动关系是由拥有不同的规章制度、不同的劳动关系模式组成的充满生机的和谐劳动关系,即“和实生物”的“和而不同”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不是由于强求一致而矛盾纷呈的“同而不和”的社会劳动关系。但是不管有多少不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君子”不可背弃之“道”。

  2、从微观的角度看,它是各种劳动关系要素及法律要素的和合、统一。

  它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的文化,应当是一种允许劳动者个人个性存在与发挥,劳动者个人潜能得到充分挖掘,企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而不是为了强调纪律、一致,而扼杀劳动者的个性与积极性的企业文化与规章制度。是各种劳动关系要素的和合统一,是管理者与劳动者,或者说劳资双方既能各司其责,又能为企业的发展而融为一体的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和实生物”的“和而不同”的劳动关系。

  综上,劳动立法应增加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劳动法律应是一种柔性的法律,要允许不同特色的劳动关系模式存在,这样才能与国际上现代立法潮流相吻合。

  (二)“道”、“义”为先,义利统一的价值观与人际关系是“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这是“君子”型劳动关系的价值观与人际关系理念,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非仁义无以生”,义利“两有”的义利价值观。

  《淮南子》有言曰:“君子非仁义无以生,失仁义,则失其所以生。”信守仁义,“非仁义无以生”是“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石。同时,“君子”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制度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寡欲主义,它主张义利统一。“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荀子)

  2、“德胜才,”德“帅”才“资”,德才兼备的德才价值观。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3、“以义和”,“不以道”“不悦”的人际关系理念。

  君子讲的是团结,而不是相互勾结。王引之《经义述闻》曰:“以义合者,周也;以利合者,比也。”这是“君子”型劳动关系的人际关系内涵。首先,就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来说,应该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其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威严而不争夺财利,合群而不结党营私。“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最后,“君子”任人唯才。子曰:“君子易事而难说(悦)也。说(悦)之不以道,不说(悦)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难事而易说(悦)也。说(悦)之虽不以道,说(悦)也;及其使人也,求备焉。”“君子”要坚持原则(“道”),用人则量才录用,而非求全责备。

  综观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甚至劳动法律政策,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德才内涵与人际关系的规范,少之又少,明显存在严重不足。建设“君子”型劳动关系,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要求我们通过劳动立法及劳动政策彰显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精神。笔者主张古代法精华的复归,即重视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相互渗透,尽可能将成熟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结合法的柔性特点,发挥法律对于劳动关系领域道德建设的引导作用。

  (三)“文质彬彬”是“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实质要求与表现形式

  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与“质”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一对哲学概念,它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是相同的概念。宏观上,建立“君子”型劳动关系,构建“君子”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立法应当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过尤不及。从微观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与企业的实际状态相适应,否则,不仅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反而会使企业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

  (四)“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生命力

  “自强不息”与“厚德载物”,揭示了“君子”型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轨迹与原动力。

  1、“君子”当“崇效天”而“自强不息”。

  《易传》《乾》卦有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它表明,人类德性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经验层面的模仿对象(天行);另一方面又需要理性层面的主体自觉;同时还需要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内化“对象”(天)的品格力量,丰富主体自觉的内容,并在二者的圆融中充沛自我,以使之成为彰显人类品格魅力的大本大原。它体现了正确认识自然的本质和规律。应用到和谐劳动关系及相应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它也包括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从宏观的社会层面来看,它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构建要时刻注意“祟效天”,反映社会经济规律的实际,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实现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一致、融合、统一。二是从微观的企业劳资关系建设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既能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又能体现企业内部独有特色,能够及时调整、修正自己的充满活力的制度。

  2、“厚德载物”是“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存在发展的生命力。

  它体现的是一种宽广能容、敦厚能载、以柔济刚的品质。“厚德载物”的“君子”品质对于适合时代特性的和谐劳动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保障权利与社会和谐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权利观念及权利保障制度为个体带来了个性解放及个体权利行使与享受的保障,但也带来了许多纠纷。为此,包容各种不同的权利,化解冲突,和合共生的“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构建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个体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以置换共同体的整体和谐,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主要路径。我们既要加强个体权利的立法保障,也要重视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所具有的促进和谐的功能。首先,劳动立法在保护弱势群体、保障个体权利的同时,不能忘了权利的主体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劳动者,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也是权利主体。其次,任何权利都不是孤立存在,它必然附随有相关的义务、责任。应当充分注意并把握权利、义务、责任的系统性。第三,一个特定主体的某类权利也必然处于与其他主体的同类权利的共存状态,并且各个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一种类别的权利存在,不能成为否定他种权利存在的正当与合理的理由。总之,在和谐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我们要充分张扬和谐之和合共生及宽容、谦让、妥协的思想,真正构建起一种宽广能容、敦厚能载、以柔济刚的“君子”型劳动关系。

  综上,创建“君子”型劳动关系,构建“君子”型劳动法律制度,融合各种权利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化解各种权利主体的矛盾,使各种不同的权利主体和合共生,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就不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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