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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拐卖儿童应实行“买卖同罪”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5-04 浏览:
导读:评论:打击拐卖儿童应实行“买卖同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草案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深受人们痛恨,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给被拐卖者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是,在多次严厉打击下,这类犯罪现象并没有杜绝,相反,却形成了“产业链”,有些地方甚至有人以此为职业,谋求发财致富。究其原因,“买方无罪”难辞其咎。

 

  众所周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买方市场遭遇严厉打击,缩小甚至消失,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的产业链就不可能形成,这类犯罪也不可能如此猖獗。现在,到了消除买方市场的时候了。

 

  其实,“买方无罪”并非准确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就是专门针对“买方”的,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出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但其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条,往往成为买方逃脱法律制裁的出口,也给很多人造成了“买方无罪”的误解,导致拐卖者漫天要价,收买者有恃无恐。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采访时说:“很多人看到这种情况后,会误以为买儿童没有什么事情,进而加入买方大军。”而这样的认识,对打拐反拐是不利的。陈士渠认为,公安部一直是“买方入刑”的推动者。

 

  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此条文进行修改,意图明确,就是堵上“买方无罪”这个口子。

 

  对于“买方入刑”,长期以来存在一些争论,比较典型的就是“买方也是受害者”。在一些地方,买方的确对被拐卖人很好,甚至会与之产生感情,难以割舍,但这并不能成为为犯罪开脱的理由。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买方的存在,才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大量存在,不管买方平日里表现得多么善良,都不是无辜的。按照陈士渠所说加大买方的犯罪成本,是很有必要的。消除非法需求,进而消除市场,态度必须鲜明,这样才能扭转局面。

 

  明确“买方入刑”只是第一步,是为解救被拐卖者做出的努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该加大对买方的刑罚力度,实行“买卖同罪”,让法律充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让买方以及潜在的买方,都意识到自己可能付出巨大代价,从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今天,妥协与退让都是不足取的,需要的是严刑峻法,需要的是典型案例,需要法律站出来,真正给人承诺和保障。

 

(编辑: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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